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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資產轉讓的特別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同壹或多個居民企業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進行股權或資產轉讓。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納稅的,所轉讓的股權或資產在股權或資產轉讓後12個月內原實質性經營活動不會發生變化,且轉讓方企業和受讓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特殊稅務處理:

(1)轉出企業和轉入企業均不確認收入。

(二)轉出企業取得的轉出股權或資產的計稅依據,以轉出股權或資產的賬面原值確定。

(三)受讓企業取得的轉讓資產,應當按照其原賬面凈值計提折舊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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