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所得稅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壹)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