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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稅務關系如何納稅?

集團分支機構可代收代繳:是指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公司集中代收代繳其成員企業所得稅的壹種稅收征收方式。如果稅務登記,是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也可以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因此,如果壹個分支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它就是壹個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該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未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準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匯總繳納”是指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公司對企業集團和有分支機構的企業匯總其成員企業所得稅的壹種稅收征收方式。采用這種方式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專業化、協作化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部分成員企業難以進行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真實情況,對企業管理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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