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債務重組的,按照出售資產的公允價值繳納相應的增值稅。
所得稅: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資產內部處置,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a)用於營銷或銷售;
(二)用於社交和娛樂;
(三)用於員工獎勵或福利;
(四)分配股利。
(五)接受國外捐贈;
(六)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