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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個人所得稅扣除辦案費用35%還有效嗎?

法律主觀:

律師的個人所得稅在扣除了辦案費的35%之後仍然是有效的。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達到了法律規定的起征點就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法律客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第五條 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現行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調整為35%比例內確定。 實行上述收入分成辦法的律師辦案費用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復列支。前款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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