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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采取特殊稅務處理,虧損如何彌補?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規定,企業重組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被合並企業的虧損可以由被合並企業彌補。被合並企業可彌補的虧損限額=被合並企業的公允價值×被合並企業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國債利率。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4號,上述被合並企業可以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限額,是指在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期內,被合並企業每年可以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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