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在銷售環節進行納稅征收,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壹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壹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納稅人以個月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壹)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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