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
法律依據:
《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第壹條 納稅人利用磷石膏生產水泥、水泥熟料,繼續按照《財政部_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以下稱財稅〔2015〕78號文件)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2“廢渣”項目執行。納稅人適用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稅〔2015〕78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