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子公司轉為分公司,通常可以采用吸收合並的方式,也就是母公司作為合並的主體,同時母公司成為存續公司,子公司需要辦理註銷登記;壹般子公司在變為分公司時必須要經過子公司清算的程序,同時要在稅務和工商辦理正式註銷之後,再由母公司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分公司。
1、計劃合並的公司股東,需要分別作出合並的決議;
2、各公司提供資產負債表以及財產明細;
3、各公司簽訂《合並協議》;
4、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0天之內,通知債權人或者30天之內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5、財務調賬、報表合並等處理;
6、合並報表之後,進行資本驗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壹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