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竈伍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1.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財稅字〔1995〕52號)的初級農業產品。
1.《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壹項
2.《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壹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所得稅:從隱笑或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升亂;
8.遠洋捕撈。(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