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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種植的蔬菜賣給企業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第壹條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資料簡碼045860,由於農業稅等已取消,因此只要個人或個體戶取得的是“四業”所得就可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看是否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因此,目前個人銷售自己種植的蔬菜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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