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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收取汙水處理費應向壹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汙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汙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的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汙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四條規定:銷售免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自來水公司收取汙水處理費時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此,壹些地方稅務部門作出了明文規定。如《湖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汙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湘財稅[2001]37號)規定,“自來水(公司)隨水費收取汙水處理費,應開具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不論購銷雙方是否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收取汙水處理費,壹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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