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101號
1.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並持有1年以上的,股息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按20%的稅率征稅。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時,在1年內(含1年)為個人持股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其股份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持有期限計算應納稅款,證券公司及其他股份托管機構從其個人資金賬戶中扣除並劃轉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次月五個工作日內劃轉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財稅號2015116
全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時,個人股東壹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納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日歷年(含)內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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