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15〕41號 第壹條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條納稅人壹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無形資產出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評估價值減去成本稅費後的余額為所得額按20%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金額大壹次繳納有困難,可以向主管稅局申請分5年繳納。
值得註意的是:營改增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並且還同時代扣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