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應做好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轉讓雙方應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轉讓方應將無償轉讓情況通知企業(單位)債權人,並制定相應的債務處置方案;轉讓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轉讓企業進行審計或清產核資;雙方協商壹致後,簽訂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協議;轉讓雙方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和轉讓協議進行會計調整,並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六條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破產申請,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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