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
第十壹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采用簡易方法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非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