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3年3月2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通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享受四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暫定執行期三年。1.公租房建設中,公租房建設期間使用的土地和公租房建設後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公租房建設涉及的印花稅也免征;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根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中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公租房建設涉及的印花稅應包括建設合同印花稅和材料設備買賣合同印花稅。2.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免征契稅和印花稅。3.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在銷售公共租賃住房時,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4.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過程中,對經營性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和房產稅。同時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當分別核算。不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營業稅和房產稅的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協議所涉及的印花稅也免征;事業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用地也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