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06 54 38+0]57號《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第壹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助費用),收入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經濟補償金總額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國稅發[1999]178號有關規定計征。
2008.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