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自首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即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2、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時的態度是自動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時的態度是被動的。3、自首所交待的罪行即可以是已被發現的罪行,也只可以是尚未被發現的罪行;而坦白所交待的罪行只限於已被發覺、被指控的罪行。4、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的情節,而坦白只是酌定從寬處理的情節,並且在壹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我國刑法只規定了自首從寬處罰的制度,而沒有對坦白從寬處罰進行規定。5、自首可以向司法機關自首,也可以向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自首;而坦白只能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坦白,而不能向其他機關或組織坦白。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