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天津市為例依據:
1、《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通知》(津政發〔1999〕43號)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事業單位出租的房產,個人自有出租的房產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的房產(公產、代管產、托管產等),均應按房屋租金收入計征。第八條規定:房產稅的稅率,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
2、《關於調整我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政策的公告》(地稅公告〔2011〕19號)規定:
壹、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稅收政策對個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按0.5%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的,按4%稅率征收房產稅,按1.5%稅率征收營業稅並按規定征收附加稅、費,按0.5%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