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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包合同中建築工程預繳增值稅

法律主觀: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總承包方,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建築企業差額征收增值稅的分類和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年公告第17號文件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征收增值稅分為兩類:(1)第壹類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交增值稅; (2)第二類是 公司註冊地 差額申報增值稅。 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年公告第1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年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建築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築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如果建築企業公司註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壹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3)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或建築企業公司註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壹個國稅局管轄地,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只要發生分包業務行為,總承包方都在公司註冊地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4)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開具 增值稅發票 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上的“備註欄”中必須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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