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明確,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質證書》並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其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公告規定,企業將收購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內進行補種、養殖,經過壹定的生長周期後,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產品的使用價值不因該環節農產品加工而顯著提高的,可視為農產品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難以確定企業從事農產品補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政府農林牧漁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公告同時明確,企業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分別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和優惠金額;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享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