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保卡的“醫保賬戶”功能目前來說,只能在參保地的社保部門或者其指定的定點機構使用;
3、參保人異地就診的,應由帶上有效身份證、社保卡、當地的定點機構出具的轉診意見(由當事人社保關系所在地的定點醫 院出具)等;
4、於異地就診前,向社保關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門指定的定點機構的工作人員申請辦理轉診手續;
5、再由當地的社保部門批準(蓋章)後再到異地的定點機構就診;
6、出院後,再帶上異地就診機構開具的出院小結、住院證明、收據及明細、社保卡、轉診證明、本人的有效身份證等回當地的社保部門報銷即可。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