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工會經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是繳納工會經費的單位;開業或成立6個月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為工會籌備經費的繳納單位。
繳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按時足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
擴展數據:
根據《廣東省工會經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自主管理經費的鐵路、民航、金融下屬單位,按原渠道繳納工會經費,暫不納入地方稅收征收範圍。
實行財政統壹發放工資的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廣東省總工會、廣東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財政撥款行政事業單位撥付工會經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工綜財〔2005〕198號)繳納工會經費,暫不納入地稅征收範圍。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列入年度預算,按月按時足額直接撥付到本級地方總工會。
第七條繳費單位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
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頒布的工資總額構成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工資總額難以計算的,按照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工會經費籌集和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