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有可能甚至有必要以公司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簽訂合同,如認購合同、勞務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成立前合同)。即使公司後來沒有成立或者成立後沒有履行合同,這些簽訂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壹般來說,發起人應對公司引起的債務負責。但是,在某些條件下,公司也可能對合同債務負責。公司成立後,采用上述合同的,公司對其所產生的債務與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自承諾之日起,公司就成了合同的壹方,當然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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