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和國第四部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並頒布。
這部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總結了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並吸收了國際經驗,是壹部有中國特色、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根本大法。
它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和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範圍、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等。
擴展資料:
1988年,我國第壹次采用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憲法,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增加“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同時將有關條款修改為“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對憲法作出9處修改,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及“改革開放”正式寫進了憲法,“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取代了“人民公社”,“市場經濟”則取代了“計劃經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