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壹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於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壹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非成品油發票不需要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正常填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