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全年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全年收入總額-必要的費用)×適用稅率。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擴展資料:
企業承包經營註意事項:
在公司承包經營模式下,承包人往往以發包公司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創設債權債務關系。公司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屬於公司內部關系、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屬於公司外部關系。
在對外關系中,債權人有權直接追究發包公司的民事責任。但是,在對內關系中,發包公司在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之後,有權向承包人追償。
為了防範自身的法律風險、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發包公司可在承包經營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預先提供壹定的充分有效的擔保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風險保證金、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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