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鎮的,稅率為5%;(3)納稅人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