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壹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契稅計稅價格應承擔人們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壹)協議出售的,以成交價格為計稅價格中的契稅。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其他應由承辦者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和其他經濟利益。。(二)以招標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值,壹般應確定為招標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和各種補償費應包含在內。因此,企業在取得政府出讓的土地時,需要將向政府繳納的城市配套費(市政建設配套費)計入成交價格,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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