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屬於二級會計科目。為了計算應繳納和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應設置“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方應登記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借方應登記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期末貸方余額為未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建稅計算依據的因素包括:
1.納稅人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2.納稅人已向稅務機關查補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3.納稅人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
剔除城建稅計算基礎因素:
1.海關對納稅人進口環節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2.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外的稅種。
3、非稅項目(納稅人違反“兩稅”有關規定而被收取的滯納金和罰款等。).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
1.總則: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為納稅人繳納城建稅的地點。
2.特別規定:征收和扣繳;異地預付款;移動操作。
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由受托人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在受托人所在地按規定稅率(扣繳義務人所在地適用稅率)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