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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不能新增流貸的15號文

法律分析:對於承擔地方政府隱形債務的城投公司,15號文要求嚴禁新增流貸。

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壹、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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