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中旬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5項涉農稅收優惠政策:
壹是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已繳納農業稅、牧業稅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後,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是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後,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是農民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稅。如果農民在銷售上述農產品的同時還銷售其他非農產品,其中農產品銷售額占整個銷售額壹半以上的,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也不繳納增值稅;
五是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不必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