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到機場開具《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並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是旅客購買國內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的付款及報銷的憑證。
旅客購買電子客票,付款後應向出票單位索取《行程單》;《行程單》為壹票壹單,遺失不補;《行程單》不能任意塗改,旅客應核對《行程單》上的姓名、證件號碼等所列項目;《行程單》不作為登機憑證,但發生變更時旅客須出示《行程單》原件。
擴展資料:
行程單報賬的相關要求規定:
1、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3、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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