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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貨車損壞不大,可是肖先生的捷達轎車損壞嚴重,修車需要數萬元。交通隊勘查現場後,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由於大貨車司機與肖先生同住壹個村,雙方都認識,考慮到自己的車還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在交通隊調解時,肖先生與大貨車司機達成調解協議,“各自修車,互不追究”。當肖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告訴肖先生,由於雙方負同等責任,保險公司只能賠償肖先生修車費用的50%。肖先生認為,既然自己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公司就應該全額賠償自己的損失,然後再由保險公司向大貨車司機追償。為此,肖先生向本報交通事故熱線咨詢,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律師解答北京首信律師事務所的孫勇說,肖先生只能從保險公司獲得50%的修車費用。因為,《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因雙方負同等責任,大貨車司機應該賠償肖先生50%的修車費用。在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之前,肖先生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就已經放棄了對大貨車司機的請求賠償的權利,因而導致保險公司喪失了向大貨車司機的代為求償的權利。所以,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保險公司對於肖先生放棄請求賠償權的部分可以拒賠。保險公司只需賠償肖先生修車費用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