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5438+2月65438+2月0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在我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以下簡稱《通知》),分別規定了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20%。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銷售其外購或自制的廢舊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通知規定,減半征收4%的增值稅。
即4%的稅率反映應繳納的增值稅,然後通過“應納稅款-未繳增值稅”科目減半征收增值稅(銷項稅),減少的增值稅作為補助收入(新會計準則在營業外收入中作為政府補助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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