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七條全國統壹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級稅務局可根據需要在本地區增設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發票專用防偽產品應按規定存放在專用倉庫,不得丟失。殘次品和廢品應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其式樣、規格、內容和印刷顏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九條全國範圍內的發票更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發票更換由省級稅務局確定。發票變更時,應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