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務招待費:企業在籌建期間,可將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建費用,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2.廣告費、業務推廣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準備費中,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業務招待費的設置範圍:
1.業務招待費的支付範圍通常定義為餐飲、香煙、水果、食品及正常娛樂活動發生的費用;
2.具體範圍包括:因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宴請或工作餐支出、贈送紀念品支出、遊覽景點支出及其他支出、業務往來人員差旅費支出;
3.購買的禮品作為禮品使用的,應當作為業務招待費。
綜上,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為發生額的60%,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第五條。
企業籌建期間,與籌建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建費用,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備費用,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