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對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中發現的涉嫌違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處理的通知》(國〔2006〕969號),失控發票暫不予抵扣,移交稽查處理。如果是稅務機關造成的,可以抵扣;否則不能用於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失控處理問題的批復》(國〔2008〕607號)明確指出,出票人已申報納稅的,付款人可以抵扣。程序上要求開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完稅證明。
1.當系統確定發票失控時,將暫停扣款檢查。不存在“繳稅”和“滯納金”的問題。
2.如果是由於稅務機關的原因導致失控,或者是出票人逃逸但逃逸前已對車票征稅,查明後可以抵扣。納稅人應關註稅務機關的調查進展。
3.最後,在不構成虛開的前提下,出票人有責任跑路。
如果出票人最終被抓,無論是通過行政途徑還是刑事途徑,收票人也可以在繳稅後扣除。如果收票人不知道對方已經交了稅,或者不知道可以抵扣,那就吃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