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84號 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因此,企業發給職工的誤餐補貼應計入工資總額,按計稅工資標準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