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第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4號2012)規定:出口企業將進口到保稅區的貨物銷售給境外單位和個人的,由存放在保稅區的倉儲企業在出境時辦理報關手續, 且海關在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全部出境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由保稅區外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 確定申報退(免)稅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後壹批出境貨物記錄清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2)只有上述業務,即“保稅倉庫轉庫”,不能只憑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退稅,任何出口退稅業務都不需要附送“保稅倉庫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