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
(壹)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的規定,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
三、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壹)申報程序
生產企業在貨物出口並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後,先向主管征稅機關的征稅部門或崗位(以下簡稱征稅部門)辦理增值稅納稅和免、抵稅申報,並向主管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或崗位(以下簡稱退稅部門)辦理退稅申報。退稅申報期為每月1~15日(逢節假日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