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匯率,即指進出口企業采用外幣結算時記賬需要折算為人民幣本位幣時采用的匯率。根據會計準則及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記賬匯率應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也可以采用按合理的方法確定與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增值稅銷售額折算匯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以外幣折算銷售額的,折合率可以選擇業務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號的匯率中間價。出口退稅匯率,即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需要把外幣離岸價即FOB銷售額采用壹個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來計算退稅。對於這個退稅折算率沒有規定采用哪個,但根據稅總發2015 162號要求,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系統外幣的外匯人民幣折合率設定。折合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當月1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因此為了跟稅局審核系統對應起來,企業申報退稅時的匯率也采用1號的中間價匯率。綜上所述,在實務中,出口企業對以上幾種匯率都采用壹個即按出口月份1號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中間價,如果1號遇到是節假日,則依照銀發2014 188的規定,找1號前壹日的外匯牌價(若前壹日仍未有匯率的,繼續往前找)作為匯率使用。有的地區采用的是出口月份第壹個工作日匯率,如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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