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39號
第壹條第三點第二款: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並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特殊區域應該是指以上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