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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的匯兌損益要補交增值稅嗎?

1994年5月13日 國稅發〔1994〕1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幣業務稅收處理的通知

(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外幣業務,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金額。除另有規定者外,折合匯率可以采用固定匯率或變動匯率。采用固定匯率的,應按當月1日市場匯價計價;采用變動匯率的,應按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匯價計價。企業采用何種折合匯率,由企業自主確定,報主管稅務部門備案。折合匯率壹經確定,不得任意改變;如因情況特殊需要改變折合匯率的,必須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四)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項目余額,按照月末市場匯價折合為人民幣金額。按照月末市場匯價折合的人民余額,按照月末市場匯價折合為人民幣金額。按照月末市場匯價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計算匯兌損益(記入財務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的部分應予以資本化)。

妳公司可以按照該文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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