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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收不到外匯怎麽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0號(2013),進口商破產、倒閉或解散的,由報紙等新聞媒體提供的舉報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視為收匯。

因此,貴公司在提供相關證明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和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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