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公告》解讀(七)自2065438年5月1日起,地方稅務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開具發票。
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方稅務機關印制的發票和印有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下,使用期限可適當延長,最遲不超過8月31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已明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納稅人可使用的發票種類如下:
國家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證、過路(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和卷式普通發票。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不屬於稅控收款機實施範圍或者發票金額、發票金額較小的;
不適合用機器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提供定額發票。定額發票提供的票數根據納稅人的業務量和納稅情況確定。
在日常的財務報銷中,接觸最多的就是未達到規模的餐飲企業的定額發票報銷。其次,需要使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納稅人,如不方便使用稅控系統開具發票和小額費用,也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取普通定額發票,最典型的就是停車場收取的停車費。
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