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產出口的最新規定:
1.生產企業出口的產品視同自產產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2.生產企業出口的產品視同自產,在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免稅、抵、退稅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供購買視同自產產品的增值稅繳款書;
3.生產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退稅時,應根據當月實際出口情況,註明視同自產產品的出口金額;
4.生產企業未如實申報本企業產品出口價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分析
出口貨物和服務退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根據出口貨物和服務的出口發票、購買出口貨物和服務的其他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如不要求生產型出口企業申請退稅,必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3.視為自產出口的產品範圍有哪些?
1.采購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並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的產品;
2.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相壹致的采購和出口產品;
3.收購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認定的集團公司成員企業的產品;
4.回收產品委托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