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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確認出口收入!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證明的當天。根據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確定如下:

(壹)以直接付款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金額或取得主張銷售金額的證據,並將提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的貨物,為貨物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賒銷或者分期付款銷售商品的,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

(四)采用預付貨款方式銷售的商品,為商品發出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寄售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和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征收全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代銷商品發出180天的當天。

增值稅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相關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看妳公司的合同是怎麽簽的。如果妳公司已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則提前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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