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直接付款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金額或取得主張銷售金額的證據,並將提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的貨物,為貨物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賒銷或者分期付款銷售商品的,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
(四)采用預付貨款方式銷售的商品,為商品發出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寄售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和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征收全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代銷商品發出180天的當天。
增值稅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相關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看妳公司的合同是怎麽簽的。如果妳公司已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則提前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