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八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退(免)稅的,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申報。”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違章處理:
(壹)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2.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
(三)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